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22轮,苏州东吴VS南京城市,比赛第6分钟,苏州东吴10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存在疑似手球情况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苏州东吴10号手臂有从自然位置向非自然位置移动的动作,但现有视频无法看清或证明球与苏州东吴10号手臂是否接触,以及与身体或手臂接触过程是否构成手球犯规。在没有清晰视频证据的情况下,对裁判员临场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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